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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算强奸吗?我可以告她敲诈吗?

女友刚跟我分手,她说忘不了我非要见我,我说不去她还以死相比,我不忍心然后就去了,她喝了一小瓶啤酒,还是她自己买的,她说回家,我就打了车和她一起上车,她没有拒绝,我把她送到家她也没赶我走,她躺下就睡,我坐在床边。一会她自己脱掉上衣,我帮她脱掉裤子····事情就这样发生了,早上醒来后她说她喝多了什么也不知道,说我强奸她,威胁我说:要么报警要么给她3000快钱····我该怎么办?我算强奸吗?我可以告她敲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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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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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关于强奸罪的认定的问题。这里有个相关的司法解释,我把相关规定给你,一看便知,这不是强奸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二)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
    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三)把轮奸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加以区别。
  有的流氓集团在作案时,既有男女流氓之间的乱搞,又挟持女青年进行强奸的,后者应定强奸罪。 如果她以告发强奸为由,行威胁要钱为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

200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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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来讲不算,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法证明你是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发生关系的。 但是在中国都不是按原则办事的。

200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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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一场给她3000元算了! 分手了还上她的床,你也有过错!

2008-10-27

63 0
很明显的陷阱. 故意想在你这里弄走一笔钱... 应该可以吧. 只要有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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