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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区别是什么?

最大的区别或者最本质的区别是什么?两者在司法实践中各有什么利弊?讲来有互相融合的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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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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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法系又叫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叫民法法系 一、1、普通法系一日尔曼法系建立起来,侧重于衡平法、普通法,采当事人主义,(举例就是:我们经常在香港片中看到法官坐在上面很少发言,最多就是说反对有效、反对无效的。
    而双方的律师激烈的唇枪舌剑,所以叫当事人主义,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是有很大主动性的,而法官和陪审团是被动性的); 2、大陆法系以罗马法系建立起来,采职权主意,法官在法庭上相对来说主动些; 二、1、普通法系判例法是其主要渊源,制定法较少(但效力高于判例法); 2、大陆法系不承认判例法,以制定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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