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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因自身原因停工,工程款如何结算?

  各位好!有一个高层住宅项目,我方是发包方,某承包商做了4个月后自行停工了(总工期为1年零4个月),现已停工半个月了。 在双方的协议里,第一笔工程款是要到主体完工后才会支付的,现在只盖了地下室和一、二层。 在协议里对延误工期的规定有“乙方延误工期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确无能力施工,甲方有权责令其退场,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条款说“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那么甲方应该给乙方如何结算工程款呢?按实际工程量结算肯定是不可能的,因为乙方造成工程还要继续物色承包商,耽误了许多时间。 请问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吗?怎样结算才符合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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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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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合同债务,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是发包人的权利,也属合同债权。两者是可以独立计算的。 2,支付工程款是合同义务,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计算方法来结算工程款。
   3,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可以按照约定的违约金计算,也可以按照实际的经济损失进行计算。  实际经济损失包括预期可取得的利益,包括延迟完工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寻找替代履行人的费用和工程差价。
   4,互为债权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可以抵销。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可以主张与承包人的违约赔偿款相抵销。 根据你的补充而补充: 你方要求清场,其实就是意图与对方解除合同。    如果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你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构成根本违约,对方根本违约,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受约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清场延误造成的损失仍然可以计算在违约损失之中。 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到对方,如果没有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要求对方清场,同样可能构成你方的违约。

200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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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协议约定主体结构完工,甲方才支付首笔工程款:这不影响乙方要求按照已完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的权利,但前提是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乙方撤场。 2、损失问题,主要看停工的责任是谁:是否是乙方主动停工,还是存在甲方图纸延误、甲供料延迟、不可抗力等。
  
  如果是乙方的过错停工,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你的全部损失。 3、损失的计算涉及到工程索赔问题,一般施工合同中都有关于索赔程序条款的约定。建议注意下,以防索赔的程序方式不符合约定而导致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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