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保险金该由谁来领?
1998年,单位为我投保了本市某寿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保单指定我本人为该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该保险合同明文规定,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保险单列 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共计1000元。 2001年,我于第一个三周年生效对应日,到保险公司申领了1000元生存保险金。
今年在第二个三周年生效对应日,当我到公司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经询问,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该保险条款第20条明确规定,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 而我不是投...全部
1998年,单位为我投保了本市某寿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保单指定我本人为该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该保险合同明文规定,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保险单列 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共计1000元。
2001年,我于第一个三周年生效对应日,到保险公司申领了1000元生存保险金。
今年在第二个三周年生效对应日,当我到公司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经询问,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该保险条款第20条明确规定,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
而我不是投保人,保险公司就不让我领取生存金。
读者:李先生
李先生:
您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也就是说,当投保人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另外,该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根据上述规定,您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当享有生存保险金的请求权。
之所以出现这种保险条款与保险法规定相矛盾的尴尬局面,主要原因就是这种条款当初是作为个人产品设计的,考虑的是被保险人自己为自己购买保险的情况。而您这种情况,单位为您购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离开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真实愿望,对条款进行必要的改进,确保条款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