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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问题

  甲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甲在诉讼状中生成,甲公司和乙公司与2002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乙公司不能依据一份无效合同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并向被告乙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在此案中,疑问 1 甲无疑要对其和乙公司签订的这份合同符合无效合同的条件负责举证,但其不需要对其和乙公司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进行举证吗? 2 被告方乙公司如果在答辩状中声称这份合同是有效的,那么乙公司是不是要负责举证两个方面 一, 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 二, 这份合同符合生效要件。
   。

全部回答

2008-07-27

0 0
    首先,我理解你的意思是甲主张合同无效,乙主张合同有效。 那么1、双方对于是否签订过合同是没有争议的,即相互成立承认对方的事实,双方均不需要提供证据(不是举证责任,是提供证据的责任,允许有不同理解,呵呵) 2、理由如上,乙不需要提供签订过合同的证据,即使合同成立的证据也不用提供,理由相同。
       至于合同是否有效,需要谁来举证,我认为应当是主张无效的甲,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让乙来举证合同是合法的,那他就太惨了 吧,那么多法律,都要一一列举是合法的哦。
  并且合同无效的情形是法定的,只要符合一个就行,简单可行。 也不知道挠到你的痒处了没有,哎,自己都觉得还有很多东西想说。

2008-07-23

69 0
弄拧了,合同无效和合同成立原本就是两个概念. 按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甲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合同存在无效因素加以举证,乙则按你所述应当对有效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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