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关于燃油燃气助动车的行驶有什
一、持有2001式号牌的燃油助动车,替换为燃气助动车的截止时间至2003年12月31日止。持有2002式号牌的燃油助动车,替换为燃气助动车的截止时间至2004年12月31日止。
二、自2003年10月10日起,替换燃气助动车的,启用2003式燃气助动车号牌,并且不参加2003年度燃气助动车年检换牌。
三、采取变更车主姓名方法,解决行车执照上车主与使用人不相符合的问题。
(一)个人车辆
1、使用人出资购买燃气助动车后,准许使用人姓名变更为车主姓名。
2、因出国、死亡、离婚、服兵役、服刑等原因原车主无法参加替换燃气助动车的,凭有关证明,准许其直系亲属出资购买燃气助动车后...全部
一、持有2001式号牌的燃油助动车,替换为燃气助动车的截止时间至2003年12月31日止。持有2002式号牌的燃油助动车,替换为燃气助动车的截止时间至2004年12月31日止。
二、自2003年10月10日起,替换燃气助动车的,启用2003式燃气助动车号牌,并且不参加2003年度燃气助动车年检换牌。
三、采取变更车主姓名方法,解决行车执照上车主与使用人不相符合的问题。
(一)个人车辆
1、使用人出资购买燃气助动车后,准许使用人姓名变更为车主姓名。
2、因出国、死亡、离婚、服兵役、服刑等原因原车主无法参加替换燃气助动车的,凭有关证明,准许其直系亲属出资购买燃气助动车后,变更为车主姓名。
(二)单位车辆(已办理替换上牌手续的除外)
1、部分单位确实不存在,由使用人出资购买燃气助动车的,可以凭使用人现有单位证明,一次性由使用人变更为车主。
2、部分单位已将公车折旧给使用人的,由使用人出资购买燃气助动车后,可以凭单位证明,一次性由使用人变更为车主。
(三)凡使用人变更为车主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填写“承诺书”(见附件),愿意承担变更车主姓名后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同时,燃气助动车购车发票姓名必须与原行车执照上的使用人姓名一致,方可办理使用人变更为车主手续。
(四)操作程序
1、需办理替换退牌手续的
使用人向原核发号牌的的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单位确实不存在,可以凭使用人现有单位证明),填写“承诺书”,经非机动车管理所确认后,先变更电脑档案的车主姓名,后开具“燃气助动车替代购车上牌联系单”(三联单),办理替换退牌手续。
书面申请和“承诺书”归档。其他购车、上牌程序按原规定执行。
2、已办理替换上牌手续的
(1)使用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及燃气助动车行车执照、购车发票,向原核发号牌的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承诺书”。
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审核确认后,在“承诺书”(正页)上加盖公章,交使用人,“承诺书”副页及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留存归档。
(2)使用人凭“承诺书”(正页)和燃气助动车行车执照、购车发票到原购车商店更改发票购车者姓名。
(3)原购车商店根据“承诺书”(正页)和行车执照使用人的姓名,在原购车发票上更改购车者的姓名,加盖更改专用章。更改后发票购车者的姓名必须与燃气助动车行车执照上使用人的姓名相同。
(4)使用人凭更改后的购车发票及购车发票复印件、燃气助动车行车执照和“承诺书”(正页)到核发号牌的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经确认后,办理变更车主姓名手续。
原行车执照、购车发票复印件和“承诺书”(正页)由所属区(县)非机动车管理所收回并与已留存的有关材料一并归档。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