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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算工伤吗

职工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职工本人受伤较重,交警队裁定职工负完全责任,请问该职工受伤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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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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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为无过失责任原则,即指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赔偿。 因此,该职工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职工本人受伤较重,虽然交警队裁定职工负完全责任,但仍应被认定为工伤。

20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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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该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如果该职工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出于这三种原因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2004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即使交警队认定该职工负完全责任,但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不影响工伤的认定,但是认定为工伤不代表就能免除该职工应当对该交通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200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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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96年8月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1996年8月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 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9条的规定,由于职工负完全责任,因此职工受伤不算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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