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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问:中小学教师受劳动法调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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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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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00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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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在编教师与学校是聘用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而适用《教师法》调整。 但学校的民办、代课老师和校工与学校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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