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内的行车设备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 定,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 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不动产是 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 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 定,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 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不动产是 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 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 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 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 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根据上述规定,行车 设备虽然附着于房屋,但行车设备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也不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所以你公司购 建的行车设备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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