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A单位失业后领取了失业金,后在B单位上班,1年后又失业(辞职),现在我需要领取上次未领完的失业金,需要B单位提供失业保险申请表,B单位说辞职的不给予提供,请问我怎样才能拿到失业金,我是否有权可以上诉B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
根据规定,你不符合申领本次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你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2004年8月18日后,本地户籍的不符合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在其符合领取条件后,在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时,可进行合并计算,并根据当次缴费基数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 所指不符合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因,包括: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等。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全部
江苏省苏州市
根据规定,你不符合申领本次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你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2004年8月18日后,本地户籍的不符合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在其符合领取条件后,在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时,可进行合并计算,并根据当次缴费基数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
所指不符合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因,包括: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等。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00]8号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合并计算办法
文件依据: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苏就[2003]27号、苏就[2003]29号
一、因重新就业等原因造成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问题,仅限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公布后出现需处理的对象。
二、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期限,必须在用人单位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时进行。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缴费不满一年的,本次退工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可以核定继续享受前次应领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
但对没有重新就业、不办退工登记手续、没办理过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以及超过发放截止期限的失业人员,不可以恢复继续领取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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