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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护法

  我最近很是烦恼,看那位可以给我们点意见. 我老婆在一家酒店工作,已有四个多月,现在她已经怀孕3个多月,但公司知道怀孕后竟然对她进行劝退,再知道怀孕一个多月时公司组织“开荒”劳动。她累的有出血现象,后去请假去医院检查,医生建议休息,避免体力劳动。就在家一直休息,最近公司打电话说提供的病假条必须是在公司指定的医院,开始公司没有给我们说在哪检查。
  值口就是公司之前没有这样的先例,如果在无病假条休息超过三日就算是自动离职,还有在休息期间公司拒付病假工资,要干下去去的话公司给安排了一个满是油漆味的屋子,我老婆选择了拒绝工作,休息不能给付工资.都上班四个多月了劳动合同一直没给本人,社保卡也没有给、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应该怎么办?请帮帮我,谢谢! 我老婆现在的情况应该怎去办,请问那位可以给她点意见去维护自己的应有权益. 。
  

全部回答

200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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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要找的“孕期保护法”应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给你。你的相关问题,这里基本上都有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鹏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

200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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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于女性怀孕期间的劳动保护法是这样规定的: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该设立孕妇休息室: ●孕满7个月后应给予工间休息: ●孕满7个月后不得上夜班(指晚8点到次日早6点的班):、 ●孕妇不应加班加点(指不得占用法定休息日和8小时以外的时间): ●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孕妇在预产期前应休息两周。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可以以任何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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