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24】
刊登代办股份转让与股东股权民事裁定公告,
*ST斯达代办股份转让公告
公司可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仅限于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公司退市时的流通股份总额8605。2063万股,截至2004年11月22日已办理确权手续的为1384。 0697万股,股份确权率为16。08%。
鉴于公司股票已于2004年9月24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9月9日与公司签订的《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依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券业协会《退市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为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资者在转让公司股份前,须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办理股份确权和转托管手续,并开立资金账户。
二、在2004年11月29日(含11月29日)之前办理了确权的股份,自2004年12月1日(开始转让日)开始可代办转让;2004年11月30日(含11月30日)之后办理确权的股份,通常在办理确权手续两个转让日后才能代办转让。
三、公司股份开始转让日为2004年12月1日,股份转让方式为每周星期一、三、五集合竞价转让1次。股份简称:斯达3,股份代码:400033。股份转让以"股"为单位,买入申报量须是"手"(1手等于100股)的整数倍。
不足一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每股价格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人民币0。 01元。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投资者应根据上一转让日的股份转让价格,在涨跌幅限制范围内进行申报委托。
转让首日报价区间为3。01元/股至0。01元/股。
股东股权民事裁定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6)武经初字第681号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1998)经终字第115号调解书,于1997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收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1317万国有法人股过户给青岛万证通实业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04-09-29】
刊登代办股份转让股份确权公告,
*ST斯达关于代办股份转让股份确权公告
鉴于本公司已于2004年9月24日起终止上市,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9月9日与本公司签订的《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国泰君安将为本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
依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现就本公司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简称"原流通股份")确权和转托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原流通股股东办理开户、股份转托管和确权的手续及安排
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公司原流通股份可进行代办股份转让。
进行股份转让前,持有公司原流通股份的投资者需办理股份转托管和确权手续。尚未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的原股东需开立股份转让账户。
1、办理股份确权和转托管的开始时间为:2004年10月18日。
2、原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进行股份确权,并转托管至所开立的股份转让账户中。 股份确权和转托管可以到国泰君安和其他代办券商所属营业部办理手续。
3、原股东可以将股份转托管至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的任何一家。
二、股份开始转让时间
按有关规定,自本公司终止上市后的第45个工作日,股份开始代办转让。《代办股份转让公告》将在股份开始转让前5个工作日通过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
三、特别提请原股东注意的事项
在本公司股份开始挂牌转让后,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和转托管手续,其股份通常需要经过两个转让日后方能到账,并可开始转让。敬请原股东尽快办理股份确权和转托管手续。
【2004-09-22】
刊登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ST斯达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不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告
2004年9月10日,公司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不受理公司恢复股票上市的申请。
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董事局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2004年9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通知,公司A股股票从2004年9月24日起终止上市。
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仍然具备合法存续条件,经股东大会批准,按照《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的要求,公司分别在2004年9月9日、9月15日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证券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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