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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认定是什么?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认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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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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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历来是考试大国,各种考试过多、过滥,已经为社会各界所普遍诟病,大大小小、种类繁多的考试理应被区别对待。国家考试是一个大概念,种类数量繁多。在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增设过程中,《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原“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的规定,就因为范围过大而被进一步限定,修改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但是具体范围仍不十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上述考试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在实践中,对于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一般也不存在争议。争议较多的是国家资格考试(如国家司法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国家水平考试(如外语水平考试、普通话测试等)。
   目前,国务院下属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中设立的考试,有的虽然也是全国统一考试,但并非法律设立。  甚至不排除某些国家机关自己滥设考试,或者默许、纵容甚至配合某些社会组织设置考试的情况存在,这在资格考试中尤为突出。
  对此,必须严格要求,即国家行政机关只能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纳入许可领域的职业和社会活动领域设定资格考试。一些职业准入性考试将尽量由协会等组织。  目前,根据一般理解,“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除了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还包括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
  对此,仍然需要相应的解释,以更明确地划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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