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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8 15:35:10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他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几个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则属于共同保险的问题。第二,必须是基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和同一保险事故。 如果对于非...[展开]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他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几个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则属于共同保险的问题。第二,必须是基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和同一保险事故。 如果对于非同一的保险利益,订立几个保险合同,也仍不能构成重复保险合同。
第三,必须具有相同的保险期间,即保险事故发生必须是在共同的保险期间内,否则如果保险期间各异,则仍不是重复保险合同。在此案中,蒋某行为符合重复保险行为。我国对于重复保险行为没有予以禁止,只是规定被保险人在进行保险时,负有通知各保险人的义务。
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我国《保险法》在第41条第2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其实际损以上赔偿。[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