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重点有哪些
119、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事项包括①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监理业务不得转包,分包须征得委托人认可)②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征得委托人同意)③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审查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报告,随时要求监理人提交重大问题的专项报告,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120、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①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②终止合同的权利。
121、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①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②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③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④在业务紧急情况下,越权发布变更指令的权利⑤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全部
119、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事项包括①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监理业务不得转包,分包须征得委托人认可)②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征得委托人同意)③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审查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报告,随时要求监理人提交重大问题的专项报告,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120、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①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②终止合同的权利。
121、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①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②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③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④在业务紧急情况下,越权发布变更指令的权利⑤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122、监理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①委托人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②非监理人责任暂停监理业务半年以上。
123、监理发现工程设计存在问题的作法①应当报告委托人②由委托人要求设计单位更改。
124、监理对项目的监督控制权①自主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②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③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④建筑材料、构配件的使用确认⑤工程实施竣工日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⑥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⑦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
125、附加监理工作①由于非监理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的工作量或延续时间②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126、额外监理工作: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之外,非监理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不超过42天准备工作时间的工作。
127、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监理合同的有效期指合同签订日至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日。
128、委托人义务①负责工程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②与监理人作好协调工作③在合理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④监理工作做内部其它方面的协调(将监理的情况通知被监理方、免费提供监理所需的工程资料、为监理人驻工地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
129、为监理人驻工地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①信息服务:向监理人提供原材料、构配件等产品信息,提供有关单位的名录②物质服务:由委托人向监理人免费提供设施设备和用房③人员服务:由委托人向监理免费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职员只从监理处接受指示,监理不对这些人员的失职行为负责;监理人与委托人选定的检测机构合作,检测机构人员接受监理的指示完成任务,但监理人既不对检测试验数据的错误负责,也不对由此而导致的判断失误负责
130、监理所用设施的处理①由委托人免费提供②财产所有权归委托人,无偿提供给监理使用,监理任务完成后交还委托人③这些本应该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由监理人自备,则应给监理人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131、监理人义务①公正地履行监理义务②派驻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工作③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随意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④监理工作完成时,归还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⑤不得在监理合同约定之外随意收费⑥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⑦不得泄露相关方申明不得泄露的资料⑧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132、监理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①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②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调解③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调解或仲裁时,监理应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133、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补偿性原则);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税金);一方向另一方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
134、监理人的责任限度①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②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③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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