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自然人对国内投资外汇登记如何办理手续?
新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
(2)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核准的批复(法规规定免除该项审查的除外);
(3)(非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商务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和中方外汇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金融、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应提供国家发改委对该项投资的批复;
(5)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
(6)援外项目不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直接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办理时另需提供:商务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使用援...全部
新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
(2)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核准的批复(法规规定免除该项审查的除外);
(3)(非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商务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和中方外汇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金融、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应提供国家发改委对该项投资的批复;
(5)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
(6)援外项目不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直接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办理时另需提供:商务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的项目应提供外经贸部授权部门的借款批复;使用援外优惠外汇贷款的项目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协议;涉及购汇的,提供项目的用汇清单。
注:2。3。4。5。6验原件留复印件。
境内投资者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合资合作方式发生变更,或者注册资本、投资总额、股权比例变更及发生其他资本变更,或者通过上市、收购、参股、换股等方式进行资本运作的,境内投资者应在变更发生后60天内,持如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1)书面申请;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登记变更事项后将变更页复印,原件返还);
(3)投资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4)相关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其中:境内投资者使用其境外投资利润对其相关境外机构增资或在境外进行再投资的,应提交利润分配决议、增资或再投资的相关协议。
注:3。4验原件留复印件。
境内投资者投资的境外机构因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或已停止实质性经营性活动的,其境内投资者须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缴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1)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基本情况、注销或停止经营的原因、目前资产状况、应调回境内资产金额等);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商合发[2003]1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1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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