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比例低于25%,有什么影响?不解。
1、关于为啥要确定个25%的比例的问题。这个网上有篇文章分析的很好:一是改革开放初期国内缺资金,二是比例大点境外投资者才会上心,三是避免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享受优惠政策(事实证明还是被钻了)。这里有一个问题还是没弄明白:为啥是25%呢?20%、30%都不行吗?这个是怎么得出来的?期待有人解答。
2、外资比例25%以下企业的性质问题。我基本是按法律、法规出台的时间顺序整理的,我们可以看到,一开始是“一般不允许”的,但架不住事实的发展啊,1995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颁布,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全部
1、关于为啥要确定个25%的比例的问题。这个网上有篇文章分析的很好:一是改革开放初期国内缺资金,二是比例大点境外投资者才会上心,三是避免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享受优惠政策(事实证明还是被钻了)。这里有一个问题还是没弄明白:为啥是25%呢?20%、30%都不行吗?这个是怎么得出来的?期待有人解答。
2、外资比例25%以下企业的性质问题。我基本是按法律、法规出台的时间顺序整理的,我们可以看到,一开始是“一般不允许”的,但架不住事实的发展啊,1995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颁布,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应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有外国投资者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外方投资者认购公司发行股份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注册,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说明这个时候低于25%的企业性质是按内资企业来处理的。
直到2002年《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 [2002] 575号)发布,才算真正给25%以下的企业定性,都是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公司应该不在此列),但不享受优惠政策。
这里还有个问题:《通知》当时要求的是低于25%的企业现金出资三个月内缴清,实物或其它出资6个月内缴清,这在当时是比内资企业宽松,比25%及以上外资严格,现在应该也统一按《公司法》处理了吧。
3、外资比例25%存在意义的问题。其实这个对税务部门来讲一直都是很明确的,25%以下的不享受待遇,2008年两税合一后,我暂时没弄明白区别这个以上、以下还有什么意义?也就是说现在的25%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还有什么特殊待遇的问题?在进口设备退税方面?因为这个不很熟悉,没法发表意见。
但我个人认为区别这个已经没有太大意义了。
4、最后来说说10%以上的问题,这个应该只在上市公司中存在。个人认为这只是个管辖权的问题,10%以下的就不归商务部门管了。当然网上也有网友说,低于10%的证监会就不予批准,没接触过真正的案例,说不清楚,根据个人理解,应该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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