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问题请结合实际谈价值规
论价值规律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调节作用
[日期:2005-2-26]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论文摘要]:针对我国粮食产业长期以来存在的突出问题,文章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如何发挥和实现价值规律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调节作用,以解决粮食的根本出路。 一是按价值规律的要求。改变价格背离价值的倾向,缩小粮食产业与其它产业的收益差距;二是按价值规律的需求发展粮食生产部门自身的劳动生产力,即提高粮食生产的劳动的投入产出率;三是按价值规律的要求,实现社会兑劳动在粮食产业按比例合理分配,使之与其它生产部门的等量劳动可以获得大体相等的经济收入。
[论文]解决粮食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用价值规律同...全部
论价值规律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调节作用
[日期:2005-2-26]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论文摘要]:针对我国粮食产业长期以来存在的突出问题,文章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如何发挥和实现价值规律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调节作用,以解决粮食的根本出路。
一是按价值规律的要求。改变价格背离价值的倾向,缩小粮食产业与其它产业的收益差距;二是按价值规律的需求发展粮食生产部门自身的劳动生产力,即提高粮食生产的劳动的投入产出率;三是按价值规律的要求,实现社会兑劳动在粮食产业按比例合理分配,使之与其它生产部门的等量劳动可以获得大体相等的经济收入。
[论文]解决粮食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用价值规律同农民打交道,这一点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但怎样发挥和实现价值规律在粮食生产和流通中的调节作用呢?这是当前迫切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计的。本文试图对此作一些粗浅论述,以求教于各位专家、学者和广大实现工作者。
(一)
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根据价值等价交换。这一基本要求告诉我们:“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它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五十三页)现行商品的比价,反映着各种商品的价值或其转换形态(生产价格)的比例关系。商品的价格如果背离了商品的价值,商品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就被扭曲,商品之间的比价就不合理,商品也就不能等价交换,商品生产者耗费在其中的必要劳动就得不到应有补偿,其生产的积极性自然也就受到影响。
在粮食问题上,长期以来,由于其价格严重背离价值,致使粮食与经济作物、畜产品和工业品的比价相差悬殊。近几年来,虽然国家几次提高粮食收购价格,想使这种比价差距有所缩小,但由于农业生产资料随之连续大幅度涨价,使粮食生产成本大大提高,并且其提高幅度超过了粮食提价幅度,因而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
据湖北省监利县的调查,从1984年到1987年,粮食(稻谷)收购价格(比例价)只提高了11.7%,而同期化肥、农药、柴油、农膜等十类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混合价格平均上涨了30%以上,百斤稻谷生产成本提高了35.3%。
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生产价格的理论,生产成本是价值的主要部分,是价格形成的基础,商品的价值是以生产成本来计量的。粮食生产成本提高幅度超过其价格增长幅度,就意味着粮食的价格背离价值更为严重。同时,近几年粮食提价幅度又大大低于经济作物和畜产品价格上涨幅度。
监利县1978年至1987年粮价虽然提高了接近一倍,而蔬菜价上涨了4.5倍,猪肉价提高了3.75倍。此外,还有国家改革农业税征收办法后,农业税大幅度提高对粮农收益的影响。这样就造成粮食与经济作物、畜产品和工业品的比价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越来越大了。
种粮比较效益不但没有提高反而越来越低了。目前,农村各业投入产出比例大致分别为:办工业1:8,办商业服务业1:6,种经济作物1:5,种粮1:3,这样就使得种粮在各业中越来越限入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和不等价交换的状况。
以监利县为例,1979年,0.5公斤平价稻谷可换1.3公斤小白菜和1.5公斤萝卜,4.3公斤平价稻谷可换0.5公斤猪肉,750公斤平价稻谷可换一辆20型凤凰牌自行车,889公斤平价稻谷可换50公斤农膜。
到了1987年,1.5公斤平价稻谷才换0.5公斤小白菜和0.5公斤萝卜,8.8公斤平价稻谷才能换0.5公斤猪肉,1120多公斤平价稻谷才能换一辆20型凤凰牌自行车,1524公斤平价稻谷才能换50公斤农膜。
以上可见,目前,无论是耕地的利用效益还是劳动的经济效益和投资效益,粮食在各产业中都处于不利的地位。最近十年来,全国各地耕地面积特别是粮食播种面积大幅度减少,这里尽管有产业结构和作物布局调整的因素,但粮食比价不合理,种粮比较效益低,不能说不是一个重要原因。
所谓“谷贱伤农”正是这个道理。要扭转粮食生产上的这一颓势,当前,我们必须按照价值规律在这方面的要求,尽快改变粮食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倾向,缩小粮食产业与其它各业的收益差距。鉴于粮食商品属性的特殊性,目前还不能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的情况,国家一方面要考虑适度提高粮食的合同收购价格,(前些年虽然有提高,但幅度太小)压缩平价粮供给,减少合同定购数量。
(同年来,合同定购数实际上不但没减少,反而逐年加码。监利县1986年比1985年增加8.4%,今年又比上年增加10%);另一方面,国家要切实保护发展粮食生产资金和定购合同内的平价生产资料供应,以强硬手段,制止生产资料乱涨价对农民的盘剥,减轻粮食的过重税赋和粮农的沉重负担,并要通过税收、信贷、价格等经济手段缩小粮食产业和其它各行业等劳不等酬的差距,使其收入逐步趋于合理,此外,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贯彻好国家宏观政策的同时,充分发挥微观调节机制的作用,制定具体的微观调节的政策措施,如工商、工贸为农让利、以工补农,以工建农等,多方创造提高粮食产业的经济效益的小气候。
许多地方的实践证明,目前,这样做不仅是很必需的,而且是有成效的。如江西省1987年对粮农实行“斤粮五厘”的补贴措施,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江苏省农垦农工商联合公司对所属农场实行粮食利润“低征收”政策;使每亩粮田的上缴款低于经济作物的上缴款,免费或低费提供技术培训或技术指导,机械低费代耕,补贴由工商利润开支,种粮生产资料一律平价供应,其中属高价购进的,倒挂差额由公司支付,并且自办加工,自已销售,利润返还等。
这样合理地调节了种粮与从事工、商、运输、服务等行业的比较效益,并使种粮食收入在各业收入中达到最高水平,从而促进了粮食生产的稳步发展。可见,只要比价合理,等劳能等酬,粮农的积极就不会下降,粮食的稳步增长也就有了保证。
而且,平等交换才能造成竞争,从而激发粮食产业本身的活力,并使其长盛不衰。
(二)
价值规律要求商品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量进行交换,交换的双方都要实现各自的商品价值。也就是说,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都要使个别价值符合社会必要劳动量。
生产单位如果劳动消耗过高,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超过部分不被社会承认,它的价值就没有得到实现,获得的利润就少,甚至亏损。唯有节约劳动消耗,使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能得到更多的利润。
在这个意义上,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是节约劳动,提高经济效益。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孙治方所说的“发展生产力的秘决在于降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在于如何改进技术,改善经济管理”。(《把计划和统计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见《经济研究》一九五六年第六期)。
据此,在微观经济方面,生产者和生产经营单位就要以价值为尺度,以节约劳动为原则,力求以最少的劳动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经济效益。
从价值规律的这一基本要求来认识,可以这样说,粮食的根本出路在于激活粮食生产部门的内部活力,发展粮食生产部门自身的劳动生产力。
也就是说,在于加强改造传统农业生产体制,努力提高粮食生产的劳动和投入产出率。这也是经济良性发展的要求,社会进步的标志。如果粮食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不注意节约劳动,不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去生产,使自己的个别劳动等于或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们的劳动补偿就会与物资利益脱节,过多的劳动消耗得不到相应的物资利益的补偿,当然也就失去了种粮积极性。
这说明,我们在正视粮食比价不合理,考虑逐步提高粮食价格的同时,要注意粮食产业投入劳动的节约,注重提高其劳动生产力和投入产出率。过去推行极左路线时,我们在这方面就有不少的教训。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在粮食生产上违背了价值规律这方面的要求,片面追求粮食高产量,而不计算其劳动消耗和经济效益,搞拚劳力、拼物质的所谓高产“样板田”、“示范田”、“丰户片”。
出现了不少高产穷队,把农民搞穷了,实际上产量也没有“高”上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吸取了过去的教训,在实行大包干责任制的同时,开始注意按价值规律的上述要求,把发展粮食生产的着眼点放到粮食产业内部的改造挖潜上,注重加强其经营管理,改善生产条件,依靠技术进步,提高劳动者生产素质等内在要素上,粮食生产才开始了以较少的劳动消耗获得较多产出的新时期。
以粮食总产连续六年在湖北省最高的监利县为例,1979年到1987年的八年间,粮食总产由6.01亿公斤上升到9.45亿公斤,净增了3.43亿公斤;单产由242公斤增加到382公斤,增长了140公斤。
而1952年至1980年的28年间,粮食总产只增加了3。3亿公斤,单产只增长了142公斤。1987年和1980年比,农民人平收入增加了4.7倍。当然,这里有政策调整的因素,但政策的因素正是通过激发粮食产业内部的活力来显示其威力的。
以上正反两方面的事实证明,价值规律所要求的通过节约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稳步发展粮食生产的根本途径。因此,当前我们要把发展粮食的主攻目标,继续放在利用先进技术,增加投入,培养地力;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造落后的粮食载体,改变生产条件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推进农机化等内部措施上,使粮食产业真正成为一上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具有同其它产业同等竞争能力的独立的商品生产部门。
(三)
说价值规律的本质功能或基本要求是节约劳动,这是就个别商品和单个商品生产者而言的,即是从微观经济方面来谈的。如从宏观经济上看,要使一个商品按照它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出售,“耗费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就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量相适应,即同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量相适应”。
(《马克思、恩克思全集》第二十五集第215页)这也就是说,为使社会总产品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就要按必要的比例在社会生产各个领域分配社会劳动(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下同)。因为只有这种商品的总和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在社会劳动总时间中占有必要的份额,商品单个的价值才能实现。
如果社会总劳动在某个部门分配过多,那么这个部门的劳动在经济上就不能得到应有的实现。这是价值规律的又一基本要求。据此,在宏观经济方面,就是要通过从总体上把握规律,在全社会规模上自觉地以价值为尺度,以节约劳动为原则,按比例地分配社会劳动,从而使社会生产的各种使用价值与社会需要的各种使用价值相适应。
价值规律的这种要求,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有决定意义的问题,也是对进入市场经济行列的粮食产业有决定意义的问题。
前面已谈到,当前农民种粮食积极性低落,一个重要原因是种粮比较效益低。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用上述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来观察这一问题,我们就会发现,虽然其表现是价格上的问题,但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却是社会总劳动在粮食生产部门的分配超过了应有的比例,使社会越分配于粮食生产上的劳动在经济上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因而粮食的价值不能实现。
目前在我国4.7亿社会劳动力中,农业劳动力占60%以上,在农业劳动力中,种植业劳动力占90%,而其中绝大部分又都是种粮的,这种总劳动分配比例的不合理,就造成了价值实现方面的不合理。从1952年到1986年,农业劳动力在工农业劳动力中的比例仅下降14%,其绝对数还增长了76%,而农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的份额却下降了22%。
现在的情况是,接近1.8倍于非农业劳动者的农业劳动者创造的产值,仅相当于非农业劳动者创造的产值的三分之一多一点,也就是说6个农业劳动者创造的产值,仅相当于一个非农业劳动者创造的产值。属农业大县的监利县;1986年农业劳动者接近非农业劳动者的4.7倍,而创造的产值还不到非农业劳动者创造产值的1/2,即9个多农业劳动者才创造一个非农业劳动者创造的产值。
尽管这其中包含着一些不可比因素,但二者在价值实现方面的差距如此悬殊总不会是合理的。由此就使得经营意识由粮食实物方面考虑转向了对粮食价值方面考虑的农民,在行业选择条件比较具备的情况下,将种粮劳动转变为务工经商和其它生产经营的劳动。
这正是在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微观经济机制运行中,社会总劳动自发地重新分配的一种形式。
种粮比较效益低,亦即粮食价格低于价值的情况,不可否定有国家长期对粮食收购价定低了的影响(这一点前面已作分析),但不能片面地简单地把这种情况归结为这一因素,因为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在社会总劳动分配比例不合理的情况下,要做到价格与价值相符是不可能的。
社会总劳动超比例分配的生产部队其价格必然背离价值,而且超比例分配越多,其背离程度就越严重,价值就越难以实现。粮食生产部门的情况正是如此。如果在社会总劳动分配不合理的情况下,人为地让价格去符合价值,不但不会改变价格背离价值的状况,而且会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
因此,对于种粮比较效益低的问题,除了从价格方面去考虑外,更重要的是要从社会总劳动的分配比例方面去把握,去研究解决的办法。这就需要我们把粮食生产部门看作同其它生产部门一样,是独立的商品生产部门,使社会总劳动逐步合理地分配于它,使它与其它生产部门的等量劳动可以获得大体相等的经济收入。
为此,就必须对已经出现的社会总劳动在粮食生产部门重新分配这一趋势予以充分肯定,进一步从大政方针上研究制定能更有效地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办法。例如,从实际出发引导粮食生产专业户、农庭农场的发展,使粮田逐步过渡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使之成为能吸引农民彻底离土转移的富有生命力的新兴产业。
再者,也应把粮食生产者同其它部门的生产者一样,视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把他们根据经济收入的比较来考虑其劳动投向这种不可逆转的行动,看作是我国农民在商品经济意识方面的一种进步、在自身处境决策上的一种升华,看作是社会总劳动重新分配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自动机制,尊重并鼓励他们的这种选择,并积极引导他们作好自己的选择。
与此同时,还应把农业劳动力的转移与发展粮食生产部门自身的劳动生产力(这一点前面已作分析)结合起来,把总劳动在粮食生产部门的重新分配与其自身生产力的扩展统一起来。只有社会总劳动趄分配于粮食产业的问题解决了,粮食产业自身的劳动生产力发展了,粮食价格背离价值、种粮比较效益低的问题才能最终得到解决。
当然,由于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产品,也是重要的战略物资,并且是风险大、低盈利的商品,在目前依靠国家财力和农民自身积累还不可能使过多的种粮劳动力转入新产业的情况下,社会总劳动对粮食产业的分配又必须略高于其它生产部门。
但是,从长远的发展趋势看,必须要求而且一定要实现杜会总劳动在粮食产业部门按比例合理分配。这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商品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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