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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情形是否违反了<新劳动法>的第三十八条?

公司未依照相关法规计发加班费! 此情形是否违反了<新劳动法>的第三十八条: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坏劳动者权益。 我能否在2008年1月1日后,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依法要求公司按新劳动法规定为我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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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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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的说应该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未依照相关法规计发加班费,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你在2008年1月1日后,以此为由提出辞职,此晨发生的劳动争议已经可以适用新法,因此是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按新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7-12-24

55 0
这种情况的确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完全可以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7-12-11

42 0
完全可以在08年元月1日后以此为由辞职并要求补偿金,但请注意准备好相关证据。

2007-12-10

66 0
我能否在2008年1月1日后,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依法要求公司按新劳动法规定为我支付经济补偿金? ……恐怕不能。 2007.1.1生效的是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只能调整2007.1.1以后的劳动关系。以前的事情,还是要适用当时的法律---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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