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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办法有哪些?

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办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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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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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办法:(一)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可以己变更或撤销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但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  那么公证遗嘱怎么撤销或者变更呢?记住一个原则:公证遗嘱公证变。即如果立遗嘱人过去所立的公证遗嘱与目前的意愿不一致时,可以并且必须再次通过公证程序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内容,若不经过公证程序,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二)其他形式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除了公证遗嘱之外,如果存在数份合法、有效的其他形式的遗嘱,以最后时间所立的遗嘱为准,那么变更或撤销其他形式的遗嘱有两个途径:(1)订立一个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
    (2)重新订立一个非公证遗嘱,新订立的遗嘱效力高于旧遗嘱的效力。遗嘱人离世后如何保证自己的生前遗愿能按照自己的安排进行呢?这就涉及遗嘱的执行问题,执行遗嘱的人称为“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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