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沪深两所发布退市预警制度 “ST”成警示标志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负责人。
请介绍发布《通知》的背景
自2001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至今,沪深两交易所已有PT水仙、PT金曼等10家公司股票被依法终止上市,市场反应平稳。 这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已获得市场的认可。但在近两年的退市工作实践中也存在个别公司的退市风险揭示不够充分的问题。根据今年年初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促进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要...全部
沪深两所发布退市预警制度 “ST”成警示标志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负责人。
请介绍发布《通知》的背景
自2001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至今,沪深两交易所已有PT水仙、PT金曼等10家公司股票被依法终止上市,市场反应平稳。
这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已获得市场的认可。但在近两年的退市工作实践中也存在个别公司的退市风险揭示不够充分的问题。根据今年年初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促进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要求,交易所决定建立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制度,对可能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即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从制度上保证投资者能够随时掌握公司股票可能的退市风险状态,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对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有何意义
证监会最近发布的《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以下称“《补充规定》”)明确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转至股份代办系统的程序,解决了公司股票退市后“如何转至代办系统”的问题,对可能终止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和股东权益的保护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则着眼于建立退市风险的前端预警机制,通过对公司股票简称突出显示的方式,对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进行风险警示。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证券市场退市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对投资风险、市场风险的防范和退市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重要作用。
退市风险警示制度的警示作用主要体现那些方面
首先,警示投资者高度关注投资风险。由于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股票简称前均冠以“?ST”标记,投资者能非常容易地区分哪些股票存在退市风险,哪些不存在退市风险,便于作出投资决策。
其次,提醒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充分关注公司股票面临的退市风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主要股东此时应肩负起责任,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如资产重组等)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实现盈利,以避免股票被终止上市。
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措施主要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在特别处理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公司股票的退市风险一旦消除,上述处理措施将被撤销。
公司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措施的实行和撤销仍依据《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
请介绍一下《通知》中有哪些新规定
简单而言,《通知》推出了以下新规定:
(一)可能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都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通知》第二条列举了目前证监会规定的存在退市风险的所有五种情形,出现这五种情形之一的公司,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二)设置了适当的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使投资者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前,有充足的时间作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三)根据证监会《补充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证券交易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作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的规定,交易所在本通知中明确了这两种情形下股票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本通知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时,股票的停牌规则作出了调整。目前停牌规则的规定是:“上市公司未在《证券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其定期报告披露的当日上午10:30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本通知的相应规定则为: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公司,其股票将停牌两个月;之后仍未披露的,其股票复牌并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本通知发布后,此种情形时的停牌处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发生变化
退市风险警示是证券交易所为了揭示股票投资风险和保护投资者权益,从股票交易角度,以区别于其他特别处理的方式,对投资者进行的提醒。
交易所对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不能代替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公司董事会仍应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股票存在的退市风险及时揭示。
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将于何时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将于2003年5月8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通知》要求,2001年、2002年度报告显示连续亏损的公司、因对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追溯调整导致2001年、2002年连续亏损的公司,自2003年5月8日起其股票简称前将被冠以“?ST”标记,对其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2002年4月30日未披露2002年度报告的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报告进行改正的公司以及2003年下半年恢复上市的公司,也将按本通知要求适时对其股票交易进行退市风险警示。
提醒投资者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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