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的规 定是什么?
疫情报告的内容应尽可能全面地反映疫情的发生、 发展情况,尤其要体现出疫情的严峻形势。第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疫情发生的时间 是指疫情开始发生的时间,即动物何时开始发病、死亡 的,尽可能精确到小时。 疫情发生的地点要精确到最小 识别单位。对一个以上疫点,要记录疫点的数量、每个 疫点疫情发生的时间。对地处两个以上乡镇交界、两个 以上县区交界的疫点,要作出特别说明。第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 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 断情况。 重大动物疫情可能传染鸡、鸭、鹅、猪、牛、 羊等多种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种类应报告清 楚。染疫是指动物已经发病;疑似...全部
疫情报告的内容应尽可能全面地反映疫情的发生、 发展情况,尤其要体现出疫情的严峻形势。第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疫情发生的时间 是指疫情开始发生的时间,即动物何时开始发病、死亡 的,尽可能精确到小时。
疫情发生的地点要精确到最小 识别单位。对一个以上疫点,要记录疫点的数量、每个 疫点疫情发生的时间。对地处两个以上乡镇交界、两个 以上县区交界的疫点,要作出特别说明。第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 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 断情况。
重大动物疫情可能传染鸡、鸭、鹅、猪、牛、 羊等多种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种类应报告清 楚。染疫是指动物已经发病;疑似染疫是指怀疑动物发 病;同群动物是指同一栋圈舍或一同放养,有过直接接 触的动物。
染疫、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同群动物数量, 死亡动物数量,这些数量都应报告清楚。有的国家对重大动物疫病采取扑杀政策,不免疫,一旦发生疫情,大范围地扑杀易感动物。我国对动物疫 病实行预防为主方针,免疫是预防动物疫病的最主要措 施。
是否免疫,免疫密度怎样,免疫效果如何,对流行 病学诊断、决定是否扑杀及扑杀范围等具有重要意义。 免疫情况的报告,是建立在平时规范免疫以及详尽的免 疫记录基础之上的。免疫记录包括:免疫的疫苗名称、 疫苗批号、疫苗生产厂家、疫苗生产日期、免疫方式、 免疫剂量、免疫时间、免疫时动物日龄、谁实施的免疫 等,免疫次数超过一次的,每次都要如此详细说明。
如 果存在投药等可能影响免疫效果的行为,要作出特别说 明。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应按照诊断人员的描述如实报告。诊断情况应写明诊断所用的方法、作诊断的单位及 诊断结论,有几家或上下级联合诊断的以及经过逐级诊 断的,要予以说明。
有的诊断方法需要在符合生物安全 等特殊要求的单位进行,疫情报告中应对诊断场所是否 符合特定要求作出说明。第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 追踪情况是指对病原的来源和分布、感染途径和传播方 式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找出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原因 或者可能原因,以及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第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 定:“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 等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因此,对已采取 的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应在疫情报告中加以说明。第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 式。疫情报告的单位即作出报告的单位,包括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兽医主管部门、人民政府等,这些单位的负 责人以及负责疫情报告的报告人姓名以及单位和个人的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邮政编码、通讯 地址等,应在报告内注明,以便联系。
需强调的是,本条是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兽医主 管部门、人民政府内部报告内容的规定。对第十六条规 定的责任报告人,只要报告疫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染 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 况、死亡数量、病死动物的处理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 施即可,报告内容并不像本条要求的那样完备。
临床症 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等,这些不是责任报告人必报 的内容,而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报的内容。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