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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基层法院判死刑合法?

请问基层法院判死刑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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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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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监庭是人民法院内部,行使审判监督,依法纠错,维护人民法院正确裁判既判力的唯一的合法的机构。 要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离不开审监庭。因为无论是外部的人大的法律监督也好,政协或聘任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或社会监督也好,还是检察院的司法监督也好,均离不开审监庭的内部监督。
    因为从某种角度上只有内部监督最知情、最直接、最有效。任何外因都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当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时候,只有通过再审才能检验原审裁判的正确性、合法性。
  基层法院审监庭是辖区国家机关、企业、团体及公民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审监庭是总结审判教训及审判规律的部门。  审监庭在切实履行审判纠错职能的基础上,应当充分发挥错案分析评价功能,通过对审监案件的类型化分析,总结原审存在的问题和教训,揭示审判规律,统一司法尺度,使审监工作的效能从个案扩展到类案,从事后纠错延伸到事前防错。
   (三)基层法院审监庭的职能从法律层面上呈现出由限制到逐渐扩大趋势。  审监庭除了正常行使刑事、行政、民事、商事案件再审外,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拓展了基层法院审监庭的业务。
  即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该条规定,突破了本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限制,为审监庭直接审查受理民事再审案件畅通了渠道,也使基层法院审监庭的审监业务职能进一步加强。同时,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基层法院审监庭的职能重新作出界定, 增加了三项职能: (1)程序审查职能。
    即242条第(四)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调整管辖职能。
  即244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 (3)再审中止权和重新采取强制措施职能。
  即第246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管理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改变了原“刑诉法”中,“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4)协助上级法院审监庭的巡回审理中的传唤、送达及庭审保障工作。  上级法院审监庭的再审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基层,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审监庭也确实担当着或履行着,协助上级法院审监庭送达传票、裁定、判决书及协助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或开庭的辅助工作。
  从理论或职能上讲,基层法院审监庭亦应担当起该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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