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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有哪些呢?

人身保险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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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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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例如,投保人将其总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80万元、120万元。
  之后王先生的房子被大火全部烧毁,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a公司应该赔偿40万元,b公司应该赔偿60万元,不会出现a公司赔偿80万元、b公司同时赔偿120万元的情况。    因为财产险的赔付须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否则投保人就会获取额外利益100万元,同时容易诱发道德风险。
  
   除财产险外,医疗费用型的保险也可能存在重复投保情况,一旦发生理赔,也要参照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因此各家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必要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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