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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房屋类公积金贷款材料 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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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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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市真实、合法购买、建造、翻建、回迁自住住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   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及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2、购买二手住房   提供经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准的买卖契约、税务部门出具的税费发票、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住房,在办理过户手续前申请贷款的,需经担保公司担保,提交担保证明文件。
     3、购买回迁自住住房   提供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回迁协议、结算清单、补缴差价房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应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翻建住房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在农村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应提供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规划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交纳土地使用费付款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6、大修住房的   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危房鉴定书、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7、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   且已在中心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结清贷款1个月内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贷业务,需提供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银行的《借款保证合同》、结清贷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8、借款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境内购房的   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近12个月的缴存流水及余额、缴存地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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