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教育/科学 职业教育 职业培训

哪些是可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

哪些是可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

全部回答

2017-08-04

53 0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权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 第十条 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一条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具有或者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回报; (四)具备按期偿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或者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五)已经投保相关保险; (六)项目管理人(以下简称项目方)控股股东或者主要控制人,为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项目方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以债权、股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二)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经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各方当事人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 (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 (四)项目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分为金额相等的份额。 受益人可以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权。受益权的受让方应当是机构法人。投资计划受益权转让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转让发生变化。
   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份额划分和转让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教育/科学
职业培训
出国/留学
院校信息
人文学科
职业教育
升学入学
理工学科
外语学习
学习帮助
K12
职业教育
职业培训
远程教育
会计资格考试
司法考试
自考
公务员考试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