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审理期限
1。普通程序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简易程序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特别程序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4。审判监督案件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
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5。涉外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