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用地审核的许可程序有哪些呢?
一、受理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科条件: (一)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属于本市已保留的24个开发区的外资企业项目;依法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资项目,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以上文件中未明确具体条件,目前按上述所列条件操作) (二)外资企业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五、六条) (三)外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二十...全部
一、受理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科条件: (一)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属于本市已保留的24个开发区的外资企业项目;依法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资项目,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以上文件中未明确具体条件,目前按上述所列条件操作) (二)外资企业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五、六条) (三)外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二十二条) (四)外资企业取得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二十二条) (五)外资企业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用地申请书,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审批表》。
申请内容包括外资企业投资情况、申请用地位置、面积、土地投入方式及申请用地理由。(《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二)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来源情况说明及房屋、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城镇地籍调查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五、六条) (三)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二十二条) (四)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核发成立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二十二条) (五)外资企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二十二条) (六)外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七)其他 对补办用地手续的外资企业,需提交已缴纳土地使用费情况的相关凭据。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二条)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中心、本科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
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科室。 主办科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科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中心。
主办科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二、审查标准:同受理条件本岗位责任人:本科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符合审查标准的,对外资项目用地进行现场核实,并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重新制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4号),根据地块的用途及位置确定外资企业用地的土地类别和土地等级,核定土地使用费标准,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核算表》,并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审批表》,拟订《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文本,将审查意见和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报科领导审核、局领导审定。 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时限:10个工作日三、审核标准:同受理条件。本岗位责任人:本科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核算表》和《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退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4个工作日四、审定标准:同受理条件。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核算表》和《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交还经办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退经办人员处理。时限:6个工作日五、区政府审批 为规范用地管理,建议各区参照市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做法,成立由政府牵头,发改、规划、建设以及督察等部门参加的区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定期对报批项目进行会审,将会审结果及用地批复(代拟稿)上报区政府审批。
时限:不计时六、土地权属部门审核与合同签订 (一)准予许可的,报请分局长与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订《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合同签订后,经办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将有关文书、证件送交受理中心,制作《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通知书》,送权属部门进行土地登记。
并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转送地税部门。 (二)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转受理中心。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时限:不计时七、告知标准: (一)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必要时送达)并通知交费; (二)申请人按规定签定合同、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三)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四)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岗位责任及权限: (一)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材料接收单》和缴费凭据(需缴费的)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三)待土地面积实测后,如用地面积发生变化,签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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