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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是如何组成的以及具有哪些职责?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是如何组成的以及具有哪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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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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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与兼职监事。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并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检查国有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监事会有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的主要职权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返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管提出罢免建议;依法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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