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劳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金,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四个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1986]206号)规定,同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一样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1997]134号),单位负担比例在20%以下的,逐步提高到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帐户,1995年底以前个人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累...全部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金,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四个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1986]206号)规定,同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一样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1997]134号),单位负担比例在20%以下的,逐步提高到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帐户,1995年底以前个人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累计储存额,按1995年底银行居民储蓄一年期存款利率(10。98%)一次性记息后转入新建立的职工个人帐户;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本人缴费工资额12%的费率记入;1998年1月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费率记入。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个人帐户,1996年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缴纳;1997至1998年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1999至2000年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缴纳;2001年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6%缴纳。
四、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按照企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