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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本案按揭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浅析本案按揭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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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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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本案按揭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何时取得房产证,该房产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态。在房价款通过首付款和按揭贷款支付给开发商之后,买受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承担的买方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其取得房产证只是时间上的早晚问题。
    因此,该房产理应属于买受人的个人财产。 2、我国《婚姻法》也并没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则会出现在结婚前一天取得房产证的,即是个人财产,而在结婚当天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对于买受人而言,既不公平也没有法律依据。   3、夫妻共同承担月供款的行为,属于一方承担了房产所有人向银行的还款义务,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个人债务的债务承担行为,而不是向开发商支付房价款取得物权的行为。
  由此在双方离婚时,房产所有人对另一方构成债务关系,应将另一方已经承担的款项部分予以返还。 4、房屋的价值无论是升还是跌都归属于其物权所有人。  房屋的增值是由于房产交换价值的升高所造成,增值部分当然归产权人所有。
  一方在没有成为产权人的情况下,不能仅因为替产权人还了债就取得房产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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