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部门可以对违章停车车辆进行罚
城管人员查处违章停车后开出罚单,并代为收取200元罚款,车主因此将城管告上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昨日(9月22日)开庭审理此案,当天没有宣判。
今年7月21日15时,广州市城管支队越秀大队执法人员会同越秀交警大队民警巡至越华路时,发现人行道上停放着一辆小轿车,于是拍照取证并锁了该车。 车主被处罚款200元,出示的罚单上盖有城管支队的章。车主将200元罚款交给了越秀城管大队。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
焦点一:城管有无执法依据?
车主提出,按照今年五一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城管对违章车辆没有执法权,要求越秀城管大队撤销行政处罚,并返还200元罚款。
对于城管执法...全部
城管人员查处违章停车后开出罚单,并代为收取200元罚款,车主因此将城管告上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昨日(9月22日)开庭审理此案,当天没有宣判。
今年7月21日15时,广州市城管支队越秀大队执法人员会同越秀交警大队民警巡至越华路时,发现人行道上停放着一辆小轿车,于是拍照取证并锁了该车。
车主被处罚款200元,出示的罚单上盖有城管支队的章。车主将200元罚款交给了越秀城管大队。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
焦点一:城管有无执法依据?
车主提出,按照今年五一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城管对违章车辆没有执法权,要求越秀城管大队撤销行政处罚,并返还200元罚款。
对于城管执法行为是否有相应法律依据,被告越秀城管大队称,其执法行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分别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6号)和广州市《关于整治市区人行道违章停放车辆的通告》(穗府200039号)。
原告崔先生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崔认为,除了公安交警部门,其他部门对道路违法行为均无权执法。
崔认为,国务院该复函和广州市该通告均依照已经废止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自今年五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起,该复函和通告均应自动失效,故城管对其罚款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崔称,城管方面当时开给崔先生的罚单上所提到的执法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提到国务院的复函和广州市发布的通告。
对此,被告称,城管执法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该法未排除经授权其他部门可对人行道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焦点二:城管能否代收罚款?
针对车主将罚款交给越秀城管大队一事,原告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但城管方面收取了他的罚款。
对此,被告在答辩词中写道,考虑到当时已是下午4时、原告路途遥远的实际,被告在原告提出先由其代收的情况下才代收罚款,并于7月23日转交给银行。
车主崔先生辩称,《行政处罚法》第48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我在广州黄埔,银行多,不在边远、水上或者交通不便的地方,交款一点都不困难。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