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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生效要件是一致的吗?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生效要件是一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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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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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贷款时,若借款人资质不佳难以获贷,可以提供名下符合要求的动产作质押担保,为贷款的获批保驾护航。那么接下来,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生效要件是一致的吗。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中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所谓质物,就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标的物。质物是由出质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动产 ,质物是动产质押担保的核心。因为质物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中用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质物的价值最终确保质权人的债权实现。
    质物必须是 动产,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个原则,也是和传统上的抵押权(抵押物为不动产)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 生效 动产质押生效,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而质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记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  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前提。
  质押人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 特征 一、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二、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 三、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四、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留置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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