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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限购细则有哪些?

济南限购细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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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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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商场调控工作,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进一步加大调控力度推动我市房地产商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31号)的恳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城乡建设委担任新建产品房生意合同网上签约的限购处理工作,市居处确保处理局担任二手房生意合同网上签约的限购处理工作。
    市疆土资本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本和社会确保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担任协作做好限购处理的有关工作。 二、自2016年12月26日起,对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及济南高新区范围内已具有2套居处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爱人及未成年子孙,下同),暂停在本市有些区域(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下同)向其出售居处(包括新建产品居处和二手居处,下同)。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市区以及三县户籍的居民家庭(含有些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 三、无居处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有些区域限购一套居处,需供应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接连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在本市市区及三县交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四、家庭具有居处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已处理的新建产品房网上签约、不动产挂号、房改购房手续和二手房网上签约的居处套数为准。 五、限购时期,购房人在采购居处前,应提交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购房人应照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见附件1),并签署购房承诺。 六、不符合限购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生意安排不得处理合同网签。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有关规定网签的,市房产生意监理所将不予进行新建产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出具《新建产品居处生意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并将信息反响市城乡建设委;对房地产生意安排违反有关规定网签的,市房产生意监理所将不予进行二手房网签合同备案。
     购房人供应虚伪证明或信息骗得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撤消购房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的扔掉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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