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医疗保险如何办理?本人属于镇
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长住外地人员 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医改办〔2003〕7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长住外地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管理,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长住外地人员指:
1、因离、退休等原因异地安置居住的人员。
2、长时间在外地工作学习,居住外地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人员。
第三条:长期从事流动作业的参保人员医药费按照本暂行办法管理。
第四条:长住外地人员实行定点医院制度,住外参保人员可申请在居住地选择两所(一级、二级以上医院各一所)医院定点就医,所选医院必须是当地医疗保险部门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各门诊部、诊所、乡镇...全部
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长住外地人员 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医改办〔2003〕7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长住外地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管理,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长住外地人员指:
1、因离、退休等原因异地安置居住的人员。
2、长时间在外地工作学习,居住外地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人员。
第三条:长期从事流动作业的参保人员医药费按照本暂行办法管理。
第四条:长住外地人员实行定点医院制度,住外参保人员可申请在居住地选择两所(一级、二级以上医院各一所)医院定点就医,所选医院必须是当地医疗保险部门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各门诊部、诊所、乡镇卫生院分院、药店等暂不列入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住外人员定点范围。
第五条:长住外地人员外地就诊定点医院由职工所在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单位需填写《在外地参保人员就诊医院登记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破产企业参保人员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定点医院;自由职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外地从业单位证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定点医院。
第六条:外地就诊定点医院必须具有当地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能提供住院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等完整报销凭证,并能积极协助我市医保部门进行医疗费核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医院,不予定点。
第七条:长住外地人员就诊定点医院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确认后发给本人《镇江市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报销卡》,外地就诊定点医院原则上半年内不得更改,特殊情况(如因家庭住所改变等)需重新选择就诊定点医院,应由当地社区提供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重新确认。
长住外地人员外地定点就诊医院的医药费,必须凭《镇江市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报销卡》报销。
第八条:长住外地人员医疗保险IC卡在本市医疗机构冻结使用,回镇江期间就医需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在就诊医院用现金结算医疗费用,医药费发票先经就诊医院医改办审核,然后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九条:长住外地人员就医必须严格遵守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坚持节约原则,按规定限量开药,每一次就诊,急性病按三至五日量开药;患有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疾病(病种种类见第十四条),可延长到30日量;其他慢性病按七至十日量开药,超过上述标准,药费不予报销。
第十条:长住外地人员确因当地定点医院条件限制需要到非就诊定点医院医治的,需由当地就诊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转诊,外转到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医院就诊必须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急诊除外),医药费才可报销,转诊手续一次有效,违反规定擅自转诊,医药费自理。
第十一条:长住外地人员转诊医药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1、转诊医院属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确定的特约医院(南京的江苏省人民医院、鼓楼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上海的中山医院、华山医院、瑞金医院、胸科医院、肿瘤医院、长征医院;苏州的苏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血液病专科),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个人先负担总费用的10%,然后再按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报销。
2、转诊医院不属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确定的特约医院,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个人先负担总费用的20%,然后再按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报销。
第十二条:在我市辖市区范围内全面实行定点医师制度,市辖范围外逐步实行定点医师制度,已实行定点医师制度的地区,参保人员必须选择定点医师就医,非定点医师诊治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长住外地人员报销医药费需携带以下资料:
1、《职工医疗保险证历》
2、《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
3、《镇江市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报销卡》
4、外地就诊医院门诊病历、门诊收费收据、处方
5、外地就诊医院出院小结、费用清单、住院收费收据
报销资料不齐全,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长住外地人员实行慢性病登记制度,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首批确定为:1、精神科疾病;2、器官移植(限使用抗排斥药物);3、恶性肿瘤(限门诊放、化疗);4、慢性肾功能不全(限透析治疗);5、高血压病Ⅲ期(限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6、糖尿病(限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神经并发症之一者);7、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9、系统性红斑狼疮;10、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
第十五条:患有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疾病的长住外地人员及流动作业人员需由单位或本人到医疗保险经机构领取并填写《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参保人员携申请表及近一年来的病历、检查报告单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医院进行准入认定,精神科疾病到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认定,镇江市区社会医疗保险慢性病认定医院为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精神科疾病到第四人民医院,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也可到第四人民医院进行准入认定,认定结果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登记。
第十六条:患有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疾病的长住外地人员,门诊医药费按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正常报销,不符合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慢性病准入条件的长住外地人员及流动作业人员,年门诊医药费3千元以下部分按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正常报销,超过3千元以上部分医药费,由本人提供近一年来的病历,检查报告单、处方、收费收据等提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费用于次年1月集中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外地人员医药费审核,按规定及时报销医疗费用,按月统计医疗费发生情况,解决长住外地人员医药费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医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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