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减免契税?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 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契税。
1。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附属的职工食堂、职 工浴室、库房和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 操场和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住院部和其他直接用于 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资料馆(室)和其 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全部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 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契税。
1。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附属的职工食堂、职 工浴室、库房和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 操场和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住院部和其他直接用于 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资料馆(室)和其 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 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 试验场;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 施的土地、房屋。
(二)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并在规定 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 部分,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三)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 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 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 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五)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荒涂土地使用权,用于农、 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 土地、房屋权属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 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向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 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征收契税。
(七) 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