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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

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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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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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对仲裁申 请进行审查。按照《仲裁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 仲裁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即:①有仲裁协议;②有具体 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委员会在对仲裁申请进行的审查,也应围绕上 述事项而展开。(1)对仲裁协议的审查:对仲裁协议的审查不应是形式审查,而应是实质性 审查。  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协议应当注重于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具体应当审查: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是否 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仲裁 协议中有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否提供了有效的仲 裁协议等。在审查仲裁协议有效与否时,主要应从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当事 人事后是否有就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或者当事人 在往来信函、电报电传或者其他电讯手段中是否存在仲 裁协议或者相当于仲裁条款或协议的相关文件。
    (2)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资格:一要审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是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其二要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前后名称是否一 致;其三是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共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 人的情况下,要注意审查他们是否都是仲裁条款或者仲 裁协议的签订者或者受约束者。
  因为仲裁实行严格的协议管辖的制度,如果未以自己的名义在仲裁条款或者仲 裁协议上签字,他就不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此外,还 应注意仲裁协议与仲裁申请书的关系,看有无主体变换 的情形。
  这里所说的“主体变换”,是指仲裁申请书中的主体已经不完全是仲裁协议中的主体的情况。也就是说, 在仲裁协议中授予仲裁机构对其纠纷进行仲裁的主体, 在仲裁申请书中被变更为未授予仲裁机构对其纠纷进行 仲裁的主体。
    如果仲裁委员会对此有所忽略,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后,则可能发生裁决被撤销或者被裁定 不予执行的问题。(3)对仲裁申请书进行审查:对仲裁申请书的审查是形式审查。按照《仲裁法》 第23条之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 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员会对上 述内容的审查只审查有或者无,而对实质性的问题,如 申请书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证据是否齐全等,则无需审查。(4) 对案件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进行审查:对于这项内容的审查,应当根据《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之规定,即是否属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 益纠纷,如果双方争议的是涉及婚姻、扶养、收养、监护、继承等纠纷或者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仲裁 委员会不应当受理。
    (5) 对案件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进行审查:《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 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 讼时效的规定。”据此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也应从案件是否符合仲裁时效的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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