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青年考上大学后,原承包土地或
某师范大学在校生何x x,原系福建省武夷山市某村民小组成员。 2002年7月考入师大,户口也被转入学校。2003年7月22日,某看守 所向城南村征地42。44亩,其中包括何x x的口粮田,但是在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时,其所在的村民小组却以何X X的户口已转走为由,不支 付给她的被征用土地补偿费。 于是,何X X就把该村民小组告上武夷 山市法院。经过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至南平市中级法院。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令村民小组支付何X X的被征用土地 补偿费12, 200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一是原告是否有权起诉被告。 法院认为,本案...全部
某师范大学在校生何x x,原系福建省武夷山市某村民小组成员。 2002年7月考入师大,户口也被转入学校。2003年7月22日,某看守 所向城南村征地42。44亩,其中包括何x x的口粮田,但是在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时,其所在的村民小组却以何X X的户口已转走为由,不支 付给她的被征用土地补偿费。
于是,何X X就把该村民小组告上武夷 山市法院。经过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至南平市中级法院。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令村民小组支付何X X的被征用土地 补偿费12, 200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一是原告是否有权起诉被告。
法院认为,本案被征用土地的有关费用, 已由村委会如数拨给被告。原告因被告未将其列入分配土地补偿费的 对象而起诉,故被告主体适合。二是原告是否享有分配补偿费的权利。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在校大学生,属于政策规定的享有土地承包权利的 特别保护对象。
原告因学籍管理需要将户口暂迁至学校,被告不应就 此取消原告应享有的经济权益。因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 地征用补偿费12, 200元。
农村青年考上大学后,因户口迁移至学校而导致原承包地土地或 土地补偿费被当地收回等情况,在农村是一个较普遍的问题。
特别是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的今天,我们更应当以 此为鉴,注意保护就读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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