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何原则性要求?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国家可以设立行政许可。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一)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许可制度。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过去,由于监管体制的原因,我国实行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三项行政许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后,食品药...全部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国家可以设立行政许可。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一)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许可制度。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过去,由于监管体制的原因,我国实行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三项行政许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同时便于企业跨环节经营,新法确定为“依法取得许可”,为监管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统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留下了空间。
(二)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考虑到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三个许可进行整合,新法删除了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
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的规定。
考虑到食品农产品的销售,无论是哪类主体销售以及是否自产,并不改变食用农产品的风险状况,且大规模的销售行为往往在农贸市场进行,新法将原法“农民个人销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主体、条件和程序。关于行政许可主体,适应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新法将原法第三十一条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关于审核事项,新法基本保留了原有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査。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是否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是否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
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人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等。
为了查明情况,防止申请人弄虚作假,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生产经营的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关于许可决定,新法保留了原有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发放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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