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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产物业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哪些房产物业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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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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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案件。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关于复查历史案中处理私人房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的遗留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同胞的私房政策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产物业纠纷,因为政府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而引起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2)房屋拆迁裁决。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发生的争执,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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