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模仿广告特点侵权界定是什么呢?
抄袭、模仿广告特点侵权是指对他人富有显著性、区别性特征的广告的图片、结构、颜色及其中的排列组合和整体布局的抄袭或模仿,使消费者对广告产生混淆,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抄袭、模仿广告特点侵权是当前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以下特征:
1、被告的抄袭与模仿行为并存,抄袭、模仿原告广告特点行为与使用同原告近似商标、广告语行为并存。 如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的马克。布雷克展示公司诉上海喜马拉雅广告公司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中,原被告的广告语中均有“灵活简便的展架及展示系统、无需工具、随意组合、随身携带、反复使用”等,原告商标为“展灵”,被告则用“展佳”;
2、原告大多是境外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沪...全部
抄袭、模仿广告特点侵权是指对他人富有显著性、区别性特征的广告的图片、结构、颜色及其中的排列组合和整体布局的抄袭或模仿,使消费者对广告产生混淆,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抄袭、模仿广告特点侵权是当前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以下特征:
1、被告的抄袭与模仿行为并存,抄袭、模仿原告广告特点行为与使用同原告近似商标、广告语行为并存。
如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的马克。布雷克展示公司诉上海喜马拉雅广告公司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中,原被告的广告语中均有“灵活简便的展架及展示系统、无需工具、随意组合、随身携带、反复使用”等,原告商标为“展灵”,被告则用“展佳”;
2、原告大多是境外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沪的销售商,经营国外产品,要求保护的广告大多在境外设计、制作。
国内企业广告互相抄袭、模仿情况实践中很普遍,但国内企业主张权利的微乎其微;
3、原告的广告从设计到制作均有显著的特点;
4、原、被告在同一市场开展同业竞争业务,被告旨在抢占、排挤被模仿人的产品或服务市场。
广告与一般文字、美术或音像作品在著作权上的权利是一样的,/考试大/收集/但广告又有与这些作品完全不同的用途和价值。广告是经营者宣传商品、服务以及树立企业形象等的工具和手段。广告的制作、设计、传播是一项重要的工商业活动。
特定的广告反映了特定的商品、服务以及特定经营者的企业形象,具有提高经营者的商品和商业信誉,从而为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的功能。广告价值并非仅仅体现在广告作品的著作权上,更多体现在对有独特创意的广告宣传和利用上,因此,广告的商业功能远远超出作为作品的著作权功能。
但由于著作权对作品的“特点”或“风格”是不能提供保护的,所以,单靠著作权保护广告版面,不能阻止他人恶意模仿。
抄袭、模仿竞争者广告特点是一种使公众对该经营者商品的性能、制作方法、质量及特点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是一种不诚实的市场行为,目的是与被模仿人同样的市场投资中获取不当利益。
表面看来,在后模仿的广告也有独立的著作权,实质系同权状态下的寄生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而广告本身又有难以获得专利等强保护的弱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程序复杂,时间长,代价过高。可能每个种类产品有不同的广告,广告数量大,而且,广告都有变换频率快的特点。
所以,司法部门应加大制止抄袭、模仿广告特点侵权的力度,维护和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敦促国内企业加强广告成本投入,注重开发、培育企业无形资产,走出抄袭、模仿国外企业广告的怪圈,为加入世贸组织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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