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有何特点?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补充报送申请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做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为突出创业板的特点,进一步强化发行申报的责任机制,对比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还要求发行人增加
提供下列文件: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 意见。 为加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 的责任,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的规定,...全部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补充报送申请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做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为突出创业板的特点,进一步强化发行申报的责任机制,对比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还要求发行人增加
提供下列文件: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 意见。
为加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 的责任,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的规定,《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要求提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 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其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
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2)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成长性的专项意见。根据《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荐人 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
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发行人为自主创新 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并 分析其对成长性的影响。《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要求保荐机
构将该专项意见作为发行保荐书的附件,并作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必备文件。
(3)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为加强发行人股本演 变情况的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创业板 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正文披露其本次 发行前后的前1〇名股东,对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具体股本演变
情况以招股说明书附件的形式进行详细披露。
为与《创业板 招股书说明书准则》相衔接,《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将发行 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增列为申请文件的必备文件。
(4)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 的鉴证意见。
鉴于上市公司伪造或变造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签名的情形时有发生,《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要 求发行人提供其律师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
的鉴证意见。
(5) 根据《证券法》及《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对信 息披露责任主体的要求,《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相应要求, 除发行人董事外,发行人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对申请文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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