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太平洋保险为什么和别的保险缴
目前各公司均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缴纳保险费,一,由客户亲临柜面缴费;二,通过银行缴纳,次方式以帐户信息为准,如转帐成功,有扣款记录。
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收付费方式的公告
近日,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现就《通知》中关于人身保险收付费方式公告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以现金形式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给付保险金应当在保险公司营业场所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以现金的形式收取保险费的,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 除上述...全部
目前各公司均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缴纳保险费,一,由客户亲临柜面缴费;二,通过银行缴纳,次方式以帐户信息为准,如转帐成功,有扣款记录。
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收付费方式的公告
近日,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现就《通知》中关于人身保险收付费方式公告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以现金形式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给付保险金应当在保险公司营业场所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以现金的形式收取保险费的,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
除上述情况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各保险公司应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三、建议投保人尽可能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缴纳保费。通过银行汇款缴纳保费的,应注意核对保险公司银行账号。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以保险公司名义上门收取现金保费的,应注意核实收款人身份。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为啥必须“银行转账付费”
来源: 黑龙江日报 2010-02-11 本报记者 马述
哈尔滨市刘女士反映,1月25日,她接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工作人员邢某电话,要求必须到公司办理保险费银行转账手续,公司柜面将不再接收投保人的现金支付。
26日,刘女士委托丈夫前去代办相关手续。办手续时,刘女士的丈夫得知委托协议书上有一项“每年交保费时,银行无需本人同意,直接从账户划款”,出于对账户资金安全的考虑,要求公司能提供一份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副本,但遭拒绝。
邢某对此的解释是大公司,不会出现误划款的可能,客户不必担心。最终,刘女士的丈夫拒绝办理银行转账手续。刘女士不明白,保险公司为何强求客户选择这种付费方式!
数年前,刘女士购买了该公司某教育储蓄型保险。
此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她每年定期去公司柜台交保险费。
26日下午,记者来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调查采访。该公司值班的大堂经理对记者说,原则上要求投保人来公司办理保险费银行转账手续,只有客户“身在海外”特殊情况才可以不办。
在记者一再追问下,这位经理承认办理转账手续并不是客户的惟一选择,客户还可以在交费期内到公司营业窗口用银行卡刷卡支付。
记者电话采访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法制办和人身险监管处,得到的答复是,包括太平洋寿险公司在内的一些寿险公司正在推行“零现金制度”,即保险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据介绍,国内经常发生保险推销员代收保险费后卷款而逃的事件,银行转账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据业内人士介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要求,除“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和“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等现金收付费方式以外,保险公司应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
也就是说,像刘女士这样选择每年如期去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内现金付费,保险公司无权也无任何理由拒收现金,更不能强迫投保人选择银行转账付费方式。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地位平等,因此投保人有权拒绝这种交费方式。
他认为,太平洋寿险公司的“授权委托协议书”的一些条款也存在重大法律缺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保险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后,投保人有权利得到一份该公司代理本人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副本,以防止银行误划款,维护个人财产安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