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六条是何内容?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 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 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 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三) 公用或者单位(个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
(四) 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 备设施,主要风、水、电、暖、通信和消防系统,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如装修、照明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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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 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 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 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三) 公用或者单位(个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
(四) 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 备设施,主要风、水、电、暖、通信和消防系统,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如装修、照明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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