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合同已到期,但承租人还在使用房屋,出租人将房屋通过拍卖给了第三人,拍卖后,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权,请问大家: 1 承租人有无优先权购买? 2 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租赁期内享有优先权。但是:〔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规定 租赁期间届满 , 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 , 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就是说如果租赁人对承租人使用房屋没有异议,那就还在租赁期内,还有优先权。 口头告知不好确认。未收房租的理由也不好确认。
租赁期内享有优先权。但是:〔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规定 租赁期间届满 , 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 , 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就是说如果租赁人对承租人使用房屋没有异议,那就还在租赁期内,还有优先权。 口头告知不好确认。未收房租的理由也不好确认。 收起
莫非是你:你好! 不管是不是是正式的,只要是书面协议,就...
根据我国《民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不破租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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