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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过程制作的现场笔录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吗?

行政处罚过程制作的现场笔录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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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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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往往都会出示所收集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 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这些证据须经法庭审 查属实,采信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的活动中根据情况会采用现场笔录的证据形式。由于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单方制作的,为了保证其合法性,现场笔录的制作应该遵守几条规 则:(1)现场笔录可以使用的情况包括:证据难以保全、事后难以取证、 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或者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时等。
    (2)制作现 场笔录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程序,包括现场笔录是在现场制作的,而不能事后补作;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由在场证人签名盖章。没有当事人或者其他证人签名盖章的现场笔录 不能起证明作用。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现场笔录的采信,主 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庭审质证确认现场笔录内容是否真实,制作 程序是否合法;(2)现场笔录上如果没有原告的亲笔签名,不能一概认 定无效,如制作时有在场证人的签名,同样可以作为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证据;(3)现场笔录不能作为单独的证据被法院采信。
    人民法院往往 会将现场笔录与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摄制的影像、其他在现场的证人的证言结合为一个完整的符合逻辑的证据链进行认定。现场笔录是本案进行处罚的关键证据之一。在本案中,某市检验所 对老王经营的餐厅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该餐厅卫生不符合要求,并擅自 变更食品生产经营范围。
    由于本案中的卫生问题事后难以取证,因此符 合制作现场笔录的条件。对此,市检验所以在现场的老胡签名证实的现 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对老王进行处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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