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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该不该承担内幕交易之罪?

基金公司该不该承担内幕交易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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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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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来自某检察院的信息显示,两家基金公司卷入一宗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与以往基金经理“老鼠仓”问题不同的是,此次直接获利的是基金,而不是基金经理。因此,基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引发了广泛争论。
   这起案件的缘由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士多次在不同场合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几家基金公司,其中两家基金公司在获悉该内幕信息后,旗下一些基金大量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从中获利不菲。   在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时有发生,也是监管层重拳打击的对象。
  但涉及到基金业的,大多是基金经理通过个人账户非法买卖股票,俗称“老鼠仓”。对此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就是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基金经理“老鼠仓”的惩罚针对个人,并不涉及机构本身。
     但此次情况有所不同,并非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而是基金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和《刑法》,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业内人士认为,一方面,两家基金公司旗下买卖过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基金,显然涉嫌内幕交易;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内幕交易行为人及内幕交易罪的认定范围,并不把基金公司等投资机构排除在外。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基金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督促投研人员合规行事,应负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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