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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有资质但无安全许可证合同是否有效.

施工企业有资质但无安全许可证,但是工程已经干了百分之八十,之前也订有合同,只是因为发包方的原因合同需要重新订.可是现在发包方以施工方没有安全许可证为由拖延时间不痛快订立合同.并且不予拨款,施工方因此准备停工.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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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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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吧,这明摆着是发包方在出洋相,想拖欠你的工程款呢。 停工后,如果发包方起诉解除合同,法院有可能支持,原因自然是承包方没有安全许可证。但是,对于工程款则还是应依法判决给付的。数额嘛,就是根据你目前的工程量工程进度,比照总价款,支付相应的比例。如果你的工程量真的达到百分之八十,则依法应给付你百分之八十的工程款。 当然,这工程量是要依法评估的,不是一方随意确定的。

200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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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有分文件: 《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建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从源头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的重要手段。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   截至2006年3月底,全国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都依法申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特级资质企业已经全部申领,一级资质企业也已基本申领,充分保证了各地建设任务的需求,但仍有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第六条规定要求,严格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对于2006年3月底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各地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其从事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等任何建筑施工活动。
    对于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仍擅自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对其严格处罚。 请各地认真统计应禁止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名单,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切实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并将本地区采取有关措施禁止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情况(包括已被禁止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名单),于2006年4月25日前以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文件形式报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根据这个紧急通知,没有安全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是不能从事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等任何建筑施工活动。
   由于发包方没有安全许可证先导致的停工损失,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施工方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请求宣告双方的合同无效。
  再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求发包方赔偿施工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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