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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查人可否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

被审查人可否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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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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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律师受被审查人委托担任代理人,要求查阅案件档案或陪同被审查人接受审查的情况,1992年9月,《监察部关于政纪案件的被调查人是否可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问题的答复》明确答复,政纪案件的被审查人不能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对于律师介入政纪案件审查活动的要求,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拒绝。
    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 可以从事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 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参加诉讼;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委托, 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 书等业务。
    而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政纪案件是行政机关的内部 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 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同时,查处政纪案件也不 属于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九条 关于“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和监 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工作的意见》关于对“超越监察机关职权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等规定,如果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 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范 围的,律师受被审查人委托可以担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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