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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缴纳契税后你没有合理理由拒绝继续交易的话,属于你违约,你所缴纳的定金是不能退还的。但是只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提交过户申请与资料)的话,在1个月内还是可以将契税退还的
一般来说,面积大的房产由于总价比较高,所以税费方面也相应有所增加;至于折扣和优惠,就要看具体的项目情况,一般来说,只是在全款一次性付清的前提下,比贷款购房有所优惠,优惠幅度也仅再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左右
我有过教训 协议的拟订可以请律师来审议 但 有一点 最好去公证!具有法律效益的!
目前二手房不够五年的都需要缴纳房子出售价格的5.5%
个人所得税各地是相同的,都是20%。 计税依据是收入-原购买成本-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出售居住用房后一年内重新购买房屋的,相应退还已缴税款(新购价超过出售价的全额退还,少于的按比例退还)。 出售自住5年以上的唯一居住用房,免个人所得税。
1、契税:按照房屋实际成交金额的1.5%计算缴纳。 2、合同印花税:按照房屋实际成交金额的0.05%缴纳。 3、产权证印花税:金额为每本5元。 4、二手中介费用:国家规定,按房屋成交价格总额的3%以内计付,通常交易双方各付一半。 5、二手房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分为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和测绘费,二手房交易经营服务性收费为6元/平方米,买方承担50%收费。 二手房交易中 卖方应付的费用 1、营业税及附加税:按照房屋成交金额的5%计算缴纳。另:新政策明确了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另有规定,按照房产证日期凡满二年的二手房,户主可到房屋主管的相关财税部门申请减免该项费用。 2、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屋买卖成交金额的0.5%计算缴纳。根据规定,凡是入住满一年以上的二手房,出售房屋的产权人可以到相关部门申请减免。 3、合同印花税:按照房屋实际成交金额的0.05%缴纳。 4、二手中介费用:国家规定,按房屋成交价格总额的3%以内计付,通常交易双方各付一半。 5、 二手房经营服务性收费:分为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和测绘费,二手房交易经营服务性收费为6元/平方米,卖方承担50%收费。 另外,测绘费用则根据如下标准进行收费: 房屋面积 测绘费 50平方米以内(含50) 80元 50至100平方米(含100) 120元 100至200平方米(含200) 160元 200至300平方米(含300) 200元 大于300平方米以100平方米为一个区间,每增加一个区间增加40元 (注:如上述税费有变动,以政府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一楼说的不错 呵呵 楼主你的问题没有说明白,你叫别人怎么帮助你呢? 我也很郁闷啊
赠与和继承应该是一样的,都是按房屋市场价格的3%收税,而你指的过户和买卖应该都是一样的,按正常的二手房买卖收费
当然赠予后再公正
经济适用房要经过一定进间才可以上市交易,各地规定的时间不一样,建议你到当地咨询一下. 农民安置房,是农村集体性质,转让对象只限于农民内部,强果你附合条件也是可以办理转让手续的。
都不是很准确。首先看最直观的公式:缴纳的个税总金额=(实际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税金-合理费用)×20%。还有一种情况是原购房发票无法查询的情况下,按该房产所在地的指导价的1%-3%收费。 还有免费的情况基本两种 第一,所购房屋是居住5年以上且是唯一住房。 第二在交易后一年内本地购买唯一住房的会返回已经收取的个税。 这是大概的政策,肯定有地区的差别,仅供参考
如果这个超过5年了就可以更名到你名下,如果不到5年的话,是不可以来办理的了,因为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是北京人户口。
如果没有涉及到一些文字方面的东西,比如遗嘱、公证等,那么我认为可以按正常的买卖去过户。只不过要交一部分税
房子是你父母买下的,就是你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还健在,那么他们完全可以按他们自己的意愿给谁,就是不给儿子,给其他人也可以的。
是可以退税的.
1、是办理过户还是赠与,要算帐的,不过一般情况下赠与费用会低些,因为赠与可以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虽然说这两个税都是针对卖方的; 2、赠与是要交费的,主要有契税1.5%;印花税、交易费、测绘费,这几样费用都是最多几百元,不多的。 3、赠与操作程序::(1)双方签订赠与合同;(2)双方到公证处公证;(3)持有关证件到交易中心办理过户。 4、要办成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是不可能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任何财产都是共有财产,除非夫妻的对方主动不要这个财产并写东西到公证处公证。
是的 营业税=销售款的差额*5.5%
契税:1.5% 印花税:交易双方各0.05% 如果这套房产是回迁分配的回迁房并且发放的是经济适用房本的话,属于"等同于经济适用房管理",那么还要交纳3%土地出让金; 如果产权证发放不足5年或者地税局出具的契税税票不足5年,还要交纳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居住不足5年的,交纳"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合理费用"后的剩余部分20%的个人所得税
缴纳的个税总金额=(实际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税金-合理费用)×20%。还有一种情况是原购房发票无法查询的情况下,按该房产所在地的指导价的1%-3%收费。 还有免费的情况基本两种 第一,所购房屋是居住5年以上且是唯一住房。 第二在交易后一年内本地购买唯一住房的会返回已经收取的个税。 这是大概的政策,肯定有地区的差别,仅供参考
不合理, 国家规定房产契税,维修基金等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是开发商交纳也是开发商代缴.收据付款人写的是购房人姓名,绝对不会写开发商的. 如是开发商代办你给他钱是应该的,他给你写你名字的收据 你自己办他也收你钱太牛了,你赶快去要吧.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06)10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个人转让二手房时必须强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1998年以来,国家首次明确在二手房交易中恢复执行征收个税。 该规定从8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下月起,二手房交易的卖方如果从买卖中获利,将需为此缴纳一笔税金。 自有住房出售一年内重新购房可视金额免缴或少缴个税 对于二手房转让要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杭州市民并不陌生。 2004年1月-8月,杭州就曾在二手房转让过程中恢复征收20%的个税。当年9月1日,该政策暂停,个税由强制征收改为自愿申报。 与当时的政策相比,这次国税总局的政策有两点不同:一是未对具体的征收比例做出规定,二是购房者为房子所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和住房贷款利息纳入了合理费用之列,征税时会先在房款总额里把房屋原值、转让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及装修费、贷款利息、公证费等扣除后,再来计算需要缴纳的个税数额。 与此前杭州执行的政策相同的也有两点,即何种情形下购房者可以免缴或少缴个税:一是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需要先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缴税,但到时候可以按照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二是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能提供房子原值凭证的按总价1%-3%收个税 按照《通知》规定,所得税是按房屋成交价-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贷款利息、装修费用等合理费用后的差价来计算的。 如果无法提供房屋原值的,则实行核定征税,具体是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房子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总价的1%-3%的幅度内确定。 另外,尽管装修费用可作为合理费用在总房价内减去,但并不可以无限扣除。《通知》规定,纳税人要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需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杭州中介店长被要求从上海打车连夜赶回 “虽然早在6月份就传出要征税的消息,但一直没有正式出台文件,最近这段时间已经不太有风声了。忽然发出通知,真的很意外。”我爱我家的副总经理马勤芬说。 信义房产的副理刘峰昨晚获知此消息后,赶紧召集20位店长,夜里10点钟紧急开会商量对策。“趁着离正式执行日还有几天,要抓紧时间将手头已签的单子去缴税,尽可能早地办出证来。还要告知正在谈的买卖双方,有意向的话,要加快速度。” 而金丰易居远在上海接受培训的一些店长,昨晚也接到了老总的紧急召回电话,“马上赶回!没有车就打出租车回来,明天一早开会。” 二手房市场会如何反应?当年杭州交易先猛增后猛跌 回忆起2004年杭州征收20%个所税时的市场情况,从事多年二手房中介业务的金丰易居总经理周强龙还是记忆犹新:“当2003年9月政策风声传出的时候,市场就迅速放量,引发成交高潮,等到11月底政策明确的时候,成交高峰继续,直到2004年1月1日,政策正式执行,市场一下子冷到谷底。9月份暂停后,市场才复苏起来。” 一个夸张的对比是,2004年7月,金丰易居18家门店没有一家完成任务指标,而当年11月份,所有门店都完成了任务指标,100多个经纪人也全都完成了任务,这是至今金丰易居成立5年多来绝无仅有的一个月。“不过,现在的房产市场与2004年已经完全不同。”周强龙说,市场反应可能不会有当年那么激烈。 我爱我家的马勤芬也有类似感受,“现在经过两次宏观调控后,基本上以自住需求为主,而且唯一住房转让时有优惠,市场可能不会受到2004年时那么大的打击。” 在杭州强制征收个税的8个月里,很多卖家实行净价转让。“这种现象可能仍然会出现。但买家会把房价加上所有税费后,再来计算所购买房屋的价格是否是市场价,只要计算后的结果与市场价相近,他就能接受税费转嫁。”马勤芬说。 新闻附件 计税办法及缴纳办法 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缴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计算原值。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缴纳方法 为方便出售住房的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 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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